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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就醫病人的權利與責任

病人與醫療團隊充分合作是疾病治療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醫病雙方瞭解病人的權利與責任,有助於良好的醫病溝通,增進雙方之合作與互信。病人來本院就醫時,本院保障其下列九項基本權利,如有服務欠周之處,請不吝提出指正,督促本院持續改善進步。而為使疾病能夠正確診斷,順利使用最適當的方法治療,病人與家屬亦有責任,提供病人病情相關資訊供醫護人員參考,並配合執行診療,善用有限的醫療資源,共同維護醫療環境與全體人員健康,期待所有病人能與醫院攜手打造健康和諧的醫療環境。

病人的權利

  • 病人有權接受治療,不因國籍、性別、年齡、性向或社經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視
    病人有就醫權利,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治療;治療病人時,以疾病救治為第一要務,所有病人皆一視同仁,不因其國籍、性別、年齡、性向或社經地位而有不同。
  • 病人有權在安全的醫療環境接受診療照護
    病人有權在安全的醫療環境中接受診療照護,並免於因意外事故而造成傷害,維護病人安全,也需要病人及其家屬配合醫院相關措施,共同避免意外的發生。
  • 病人有權詢問並得知關於病情之診斷、檢查檢驗結果、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醫護人員在為病人說明時,應以病人可瞭解的方式、用詞及溫和的態度為病人說明,避免誇大恫嚇之辭句。
  • 病人有權參與診療照護過程之諮商與討論,並決定治療方式(包括拒絕治療)
    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權利,在接受手術、麻醉或其他侵入性診療之前,負責醫師應給予充分說明,包括診療原因及必要性、診療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與危險、其他治療選擇與其利弊等,並在徵得病人同意後始得為之。但依醫療法規定,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生命,無法取得病人或其家屬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病人有權要求醫護人員提供疾病照護、用藥、飲食或生活之衛教資訊
    病人有權要求醫護人員提供疾病有關之照護資訊,以達成自我照護、促進健康之目的。
  • 病人有權決定是否在病危時施行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英文簡稱CPR,指對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救治行為。對於急性惡化的病人,如溺水、車禍、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可能因CPR而救回性命,但對於身體機能慢性衰敗的末期病人,當呼吸衰竭,實施CPR歷經搶救的痛苦後,可能仍然回天乏術或以極差的生活品質等待下一次CPR,而無法從容安詳的度過餘命。因此,在政府訂定之「安寧緩和條例」的規範下,當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時,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病人可拒絕心肺復甦術,由醫師在病人臨終前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之各種醫療措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 病人之病情資料與紀錄均由本院妥善保管並保密
    病人的隱私有被保密的權利,包括病人姓名、照片、病情都有不被公開的權利;醫療機構或人員因業務得知病人之病情資料,未經其同意不得無故洩漏,也不應該和無關人員討論,但醫療機構或人員依法作證、向有關機構進行通報、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等則不構成無故洩漏。
  • 病人有權申請自己的病歷複製本、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明細表
    病歷、診斷書、醫療費用明細表等為病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之重要憑證,依醫療法規定,病人或其親屬(須經病人同意)得向醫療機構申請掣給,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
    1. 醫療法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 醫療法第七十四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3. 醫療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4. 醫療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病人有權獲得一貫且持續性之醫療照護
    本院將根據您的病情需要,在取得您或家屬的同意之下,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或安(養)護中心,且不會在您獲得其他適當的醫療照護安排之前,中斷對您的治療。
  • 病人對本院有任何抱怨或建議,有權向醫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回應
    病人對於本院提供之服務,若有任何不滿、疑惑或建言,可利用電話(07-6250919#2032,醫務行政室副主任)或院長信箱向本院投訴與詢問,本院將列入檢討改善項目並儘速回覆。

病人的責任

  • 為確保安全,請病人和其家屬主動、正確告知醫護人員自身的健康狀況、過去病史、藥物過敏史、旅遊史及目前是否罹患傳染性疾病等資訊
    為提升疾病治療效率,病人或其家屬應儘可能配合提供病人之病情相關資訊,使醫師可正確診斷及決策治療方針。傳染病防製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眾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不得隱匿」。
  • 請病人和其家屬積極參與決定治療方針,並協調共同的意見,在決定簽署同意書、契約書或接受治療與否之前,請充分瞭解其內容以及各種治療方法可能造成之結果,對於各項醫療處置若有疑問時,請向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提出
    依醫療法規定,在執行手術、麻醉或侵入性檢查前,需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具相關同意書。為讓病人順利進行治療,請病人或其家屬在簽署之前務必詳閱同意書內容,瞭解接受各種治療方法對身體的影響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在治療過程中,良好的醫病互動,有助於疾病治療與病情控制,病人及其家屬有任何疑問,應儘量詢問負責照護病人的醫護人員。
  • 請病人和其家屬配合醫師之醫囑進行治療、辦理出院或轉院,珍惜醫療資源,妥善利用醫院之各項設施
    醫療資源有限,病人應珍惜醫療資源,配合醫囑進行治療,不隨便違反醫囑(如自行停藥)或一病多看。
  • 請配合醫院之就醫規定或作業流程,勿要求醫事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遵守醫院門禁、感控管制措施,不在院內吸菸或嚼食檳榔等違規情事,避免影響整體病人照護或他人權益
    醫院屬於社會資源,接受有需要的民眾就醫,為維護民眾就醫品質與提升服務效率,有賴病人的配合與遵守醫院內部作業規定。依醫療法的規定,病人應配合醫師醫囑予以轉診、出院或轉院,對於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本院得要求病人或其家屬簽具「自動出院書」。依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同法第十一之一條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若醫師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則依同法第二十八之四條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 請病人支付需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若有困難,請洽本院醫務行政室社工員或病房護理長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病人應支付需負擔之醫療費用,且本院之醫療費用收取標準,係經由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核定,若病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其醫療費用,可向本院醫務行政室社工員或病房護理長說明,以協助評估醫療費用補助相關事宜。
瀏覽人次:858更新日期:1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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