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2次內科技術員儲備招聘簡章
一、職稱:技術員
二、工作內容:
(一) 協助醫師執行內科相關檢查及執行內科相關檢查。
(二) 檢查相關行政業務處理及報表統計。
(三) 協助檢查儀器之保養維護/故障維修聯繫。
(四) 配合院方及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三、應考資格:大專以上畢業,須具護理師證照,須具相關經驗。
四、薪資待遇:起薪3萬5,651元(其他各項獎金另計)。
五、公告及報名截止時間:悉依本院聘雇人員招考實施計畫辦理,並持續辦理儲備招聘,至職缺遞補額滿止。
六、報名應檢附資料:
(一)履歷表、學歷(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
(二)以上彙整資料請以電子郵件完成報名,信箱:[email protected]
(以PDF電子檔寄送,主旨請寫上應徵職缺名稱及姓名)。
(四)傳真:07-6256956(經本院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面試)
七、考試項目:筆試、口試。
八、錄取標準:
(一)筆試、口試,均以60分為及格標準,按筆試、口試2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本院得從缺),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實施遞補。
(二)凡筆試或口試,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計算總成績。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支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