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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訊息

「112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 實施期間及對象條件或標準

發佈單位: 資訊室 發佈日期: 113年03月12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修訂「112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 實施期間及對象條件或標準

 

實施期間及對象條件或標準:

  • 112年10月2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

(除50至64歲無高風險慢性病成人為第二階段112年11月1日開打外;其餘對象均為第一階段112年10月2日開打)。

1、 50歲以上成年人,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歲者。

2、 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含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及住宿式服務類)、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心)、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呼吸照護中心、精神醫療機構(係指設有急/慢性精神病床或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不含精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家護理個案等且有名冊者。

3、 直接照顧前款機構等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有名冊者。

4、 具有潛在疾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合約院所以疾管署採購之公費流感疫苗(批號結尾為-CDC),接種於具健保保險對象身分,且符合疾管署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訂接種條件、接種劑量或劑數之下列公費對象:

(1) 高風險慢性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糖尿病、慢性肝病(含肝硬化)、心、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慢性肺病、腎臟疾病及免疫低下(HIV感染者)等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之患者。
  2. 無法取得上開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但經醫師評估符合者。
  3. BMI≧30者。

(2) 罕見疾病患者。

(3) 重大傷病患者。

5、 孕婦及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1) 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若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

(2) 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以「嬰兒之父母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6、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且有名冊者

(1) 幼兒園托育人員:依據104年7月1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等。

(2) 托育機構專業人員:托育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安置0至2歲嬰幼兒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等。

(3) 居家托育人員(保母):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人員。

7、 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註冊就學前之幼兒。

8、 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且有名冊者:

(1) 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包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病管制署)與各區管制中心及衛生局(所)之編制人員、第一線聘僱或約用人員、司機、工友等。

(2) 各消防隊實際執行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

(3) 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4) 國際機場、港口入境安全檢查、證照查驗及第一線關務人員。

(5)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係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空中救護勤務人員及實際執行「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救護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民間航空公司駐地人員。

9、 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且有名冊者。

 

(二) 自113年3月5日起擴大接種對象至疫苗用罄為止:全國出生滿6個月以上尚未接種之民眾(包括擴大後接種的學生族群)。

瀏覽人次:197更新日期: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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