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薪資:勤務員/起薪26400元(各項獎金另計/113年配合調薪)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病房勤務相關業務/傳送各項病人檢體
(二)領取各項文具用品及表單
(三)遞送公文表報、通知單、申請單、病歷等至各單位
(四)安全轉送病人做檢查、手術、復健、會診等
(五)負責清理感染性垃圾及針筒收集盒
(六)協助醫用被服、窗簾之送洗、領回之清點及整理
(七)協助擦拭治療車
(八)協助配膳間溫箱或微波爐之整理
(九)協助辦理病人出入院事宜
三、應考資格:高中以上畢業,具工作經驗尤佳或相關證照尤佳。
四、報名截止時間:請於112年11月16日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完成報名。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一)履歷表、學歷(畢業證書)。
(二)相關證照或工作服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三)傳真:07-6256956/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請以PDF電子檔寄送,主旨請寫上職缺名稱及姓名,經本院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面試)
六、考試項目及日期:筆試、口試,面試日期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
七、錄取標準:
(一)筆試、口試,均以60分為及格標準,按筆試、口試2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本院得從缺),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實施遞補。
(二)凡筆試或口試,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計算總成績。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曾涉犯有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尚未節案者。
2.曾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