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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招募

115年醫事檢驗科醫檢師儲備招聘簡章

發佈單位: Webmanager 發佈日期: 115年05月02日

國軍左營總醫院岡山分院

醫事檢驗科雇二等醫檢師儲備招聘簡章

一、職稱:雇二等醫檢師

二、工作內容:

(一)各項任務及臨床醫事檢驗相關作業

(二)配合醫院評鑑或上級督導輔訪等資料之行政作業整備

(三)配合院方及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三、應考資格:

(一)大專以上畢業

(二)具醫事檢驗師證書並具足夠教育學分請領執業執照

四、薪資待遇:起薪3萬6,970元

(一)夜班津貼:大夜班300元/班

(二)休假補助費:1,600元/天(當年特休天數核領,上限10天16,000元)

(三)年終獎金:1.5個月薪

(四)醫勤獎助金: 平均獎金約6,000-10,000元/月(每月核算發放)

(五)延長工時薪資:平均約5,000-10,000元/月(依實務出勤核算)

五、公告及報名截止時間:悉依本院聘雇人員招考實施計畫辦理,視徵才狀況安排通知面試。

六、報名應檢附資料(經本院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始通知參加面試):

(一)履歷表

(二)學歷(畢業證書)

(三)醫檢師證照

以上彙整資料以電子郵件完成報名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以PDF電子檔寄送,主旨請標上應徵職缺名稱及姓名)

七、考試項目:筆試、口試。

八、錄取標準:

(一)筆試、口試,均以60分為及格標準,按筆試、口試2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本院得從缺),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實施遞補。

(二)凡筆試或口試,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計算總成績。

九、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支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據證或居住證。

(六)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

 

(一)筆試、口試,均以60分為及格標準,按筆試、口試2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本院得從缺),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實施遞補。

(二)凡筆試或口試,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計算總成績。

九、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支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據證或居住證。

(六)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

 

瀏覽人次:562更新日期:1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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