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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告

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發佈單位: 資訊室 發佈日期: 113年03月19日

公告事項:

  • 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
  • 醫療機構應將所訂掛號費收費額,於機構明顯處揭示。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得請轄內醫療機構陳報其掛號費調整情形。
瀏覽人次:353更新日期: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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